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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17号令)
二、提交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表样在合肥劳动保障网站可以下载);
2.受伤害职工身份证并复印件;
3.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并复印件或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⑴提交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的证据材料;
⑵属于交通事故,提交公安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相关的处理证明;
⑶属于因公、因战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⑷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由设区的市级相应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
⑸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法院的证明或判决书;
⑹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三、办事程序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备齐所需的材料后,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市劳动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备齐所需材料后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2.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要求补正。
3.受理后根据审核需要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4.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四、办事时限
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五、办公地点
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六、咨询电话
2645305
附: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375号令);
2.《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169号令);
3.《关于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若干意见》(合政[2005]140号)。
二、办理程序
1.工伤快报:参保单位发生工伤(亡)事故后,必须在48小时内电话或书面快报市劳动保障局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2.工伤治疗:职工发生工伤应就近抢救治疗,须转诊转院治疗的,必须由院方提出意见,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3.待遇申报:
四、 报销工伤医疗待遇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 单位应在职工医疗终结30日内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病历、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劳动能力鉴定费原始发票及委托书、辅助器具配置清单和发票等材料;
(2)报销伤残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等;
(3)报销工亡补偿待遇 应由单位填报《合肥市企业职工工伤(亡)保险待遇审核表》,并携带工亡认定书,符合供养条件的,须提供供养直系亲属证明等材料;
(4)以上待遇兼有第三者侵权所致的,还须提供民事赔偿等材料。
4.待遇支付 每月22日前将医疗费、辅助器具配置费转至职工所在单位;伤残待遇和工亡补偿待遇委托邮政局进行社会化发放。职工可就近到邮政储蓄网点领取。
三、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六楼市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中心
四、联系电话
2670336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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