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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服务指南(合集)
2007-05-18    
 
 
 
 
 
 
1、一般门诊:参保人员凭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到定点医院、药店进行门诊治疗、购药时,在定点医院、药店的读卡机刷卡,直接用卡上的资金支付(医保范围外的除外),若卡上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
2、特殊病门诊:参保人员先到三级定点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确诊为特殊病种后,可选择一家定点医院(不限级别)门诊治疗,由定点医院统一在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种门诊卡。
特殊病患者可持社保卡到本人的特殊病门诊定点医院进行特殊病门诊治疗,其按政策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在读卡机上刷卡,用卡上的资金支付,若卡上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
3、住院: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人员持社保卡到定点医院读卡机刷卡,首先确认是否属正常缴纳医保费用的参保人员,若本人或单位欠缴医疗保险费,则不享受医保待遇;确认正常参保缴费的,参保人员即可享受住院医保待遇。住院期间,社保卡由参保人员保管,定点医院不得留存。参保人员住院期间可持社保卡在其他定点医院、药店门诊购药,但不能同时在其他定点医院住院。出院结算时,可用卡上的资金与定点医院结算,支付属于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若卡上资金不足,可用现金支付。
4、非定点医院急诊抢救:参保人员在市内和异地非定点公立医疗机构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疗管理三科(以下简称医管三科),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接诊医院门诊病历、费用明晰细清单、发票等到医管三科结算。
5、异地转院(诊):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持三级定点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医保异地转院申请表,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转院手续,转往约定的京、沪两地医疗机构;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医保异地转院申请表等到市医保中心医管三科结算。
6、异地安置: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到市医保中心医管三科办理异地安置登记。
患有政策规定八种特殊病的,经我市三级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后,可办理异地安置人员特殊病门诊卡;已办理本市特殊病门诊卡的,凭卡直接办理变更即可。
为方便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购药,2006年4月1日社保卡开始使用后,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暂不划入社保卡内,仍按原方式划入医保个人帐户储蓄存折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合肥住院的可持社保卡在本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享受同等医保待遇。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住院医疗费结算:住院后5日内通知市医保中心医管三科,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出院后1月内按在合肥市相应等级医院住院的规定, 凭社保卡、出院小结、病历、费用清单、发票等到市医保中心医管三科结算。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结算: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到市医保中心医管三科结算当年费用。
7、退休人员住院及患恶性肿瘤医疗救助: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向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市医保中心医疗救助窗口核准后,免费发放“医疗救助证”。退休人员因病住院,可申请“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金”,退休人员因患恶性肿瘤住院,还可申请“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救助金”。
8、53年底前军转干退休人员医疗补助:企业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因病治疗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医疗费补助。
                 
办理地点: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联系电话:2637790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2、《关于修改〈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合肥市政府113号令)
3、《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相关配套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0〕2号)
4、《关于批转〈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字〔2001〕11号)
5、《安徽省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6、《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联网的通知》(合医改〔2005〕4号)》
二、医院传递的数据信息
1、基本信息。包括参保病人社会保障号、姓名、门(急)诊科室、住院科室、入院和出院时间、收费时间及经办人员等相关信息。
2、诊断信息。参保病人门(急)诊及入、出院诊断按第一诊断、第二诊断和第三诊断的顺序依次列出。
3、费用明细信息。参保病人医疗费用,按西药费、中成药费、中草药费、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治疗费、化验费、手术费、输血费、输氧费、材料费等项目进行归类,并实时传递到市医保中心。
4、其它信息。根据医保信息系统接口或客户端软件设置的要求传递。
三、办事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按《关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联网的通知》(合医改[2005]4号)的规定,实时将参保病人住院治疗以及特殊病门诊的信息通过网络传递到市医保中心。
2、中心医疗管理科对上传的特殊病门诊及住院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审核。
3、中心基金管理科对医疗管理科的审核进行财务复核后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4、中心基金管理科转帐支付。
四、审核时限
市医保中心在次月前14个工作日内完成住院定额医疗费用的审核、结算,实时完成大病医疗救助的审核、结算。
五、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六、联系电话
2637791、2637794、2637793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关于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治疗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医改[2001]3号)
2、《关于印发〈合肥市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4]2号)
3、《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办[2005]3号)
二、申报材料
住院:社会保障卡、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发票等。
特殊病门诊:社会保障卡、病历、处方、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发票等。
三、办事程序
1、单位或患者(或家属)备齐材料报市医保中心医管三科(13-14号窗口);
2、医管三科按规定对已登记且材料齐全的医疗费进行审核;
3、基金管理科对审核材料复核后报中心负责人审批;
4、转帐或现金支付。
四、办理时限
异地安置人员住院医疗费受理后24小时内完成审核、拨付;特殊病门诊医疗费于当年7月与次年1月,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拨付。
五、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六、联系电话
2637796
 一、异地安置手续办理
1、符合异地安置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表内选定的安置地点和定点医疗机构,原则上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2、对个人报来的材料(包括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登记表》、近期一寸彩照1张),进行核实后,办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
3、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的有关状态发生变更(如定点医院的更改、居住地的变化等),应填写《合肥市医疗保险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待遇变更申请表》,办理变更手续。
二、异地特殊病门诊卡办理
异地安置人员患有八种特殊病的,经我市三级医院鉴定后,可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特殊病门诊卡(已有市内特殊病门诊卡的,可直接在市医保中心办理换卡手续)。异地安置人员须从已确定的三家定点住院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特殊病门诊治疗医院。
三、异地医疗费用的结算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确定的医院住院后,须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心,住院费用达到3万元应电话通报治疗情况。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转入医院中途结帐;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应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凭社保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发票等凭证(急诊应有急诊病历),办理结算手续。对材料齐全的,在24小时内完成结算手续;
3、特殊病门诊医疗费用,于当年7月和次年1月,凭特殊病门诊治疗卡、病历、处方、医疗费用发票等凭证,办理结算手续。对材料齐全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
4、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转往安置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住院,须经本人最高级别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同时电话通知中心医管三科;
5、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回合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须出示本人社保卡,住院医疗费用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6、异地安置参保职工就诊住院时,因病重无法在规定时间通报的,须救治医院出具病情证明方可结算;异地就医医疗费未能在规定的出院后1个月时间内结算,患者须凭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方可结算。
四、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五、联系电话
2637796
一、 政策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诊)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1〕1号)
2、《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办〔2005〕3号)
二、注意事项
1、参保人员因所患疾病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难以确诊或诊断已明确,但无治疗手段的,可申请转往异地诊治;
2、异地转院(诊)须在指定转往的医院治疗,因故更改,需办理变更手续;
3、本市参保职工异地转院(诊)先在住院的三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办理申请后,到市医保中心登记,如遇紧急情况,须在一周内补办转院(诊)手续。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转往安置地统筹地区以外的医院住院,须经本人最高级别定点医院的医务部门出具转院证明,同时电话通知医管三科;
4、参保人员在转入医院一次住院终结后,按定期复诊医嘱需再次回该院住院治疗的,须在住院前出示出院小结(病历)复印件等在市医保中心备案;
5、未按上述要求办理转院(诊)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三、费用结算
1、住院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时患者须向市医保中心电话通报病情及治疗情况;
2、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转入医院中途结帐;
3、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由患者(或家属)凭社会保障卡、《异地转院(诊)申请表》、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等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4、异地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未能在规定的出院后一个月时间内报销,患者须凭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方可结算。
四、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
五、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六、联系电话
2637796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关于印发〈合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1〕2号)
2、《关于异地就医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合医改办〔2005〕3号)
二、医疗费用结算
1、因急诊抢救住院须在住院3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市医保中心,住院医疗费用达到3万元时,患者须电话通报病情及治疗情况;
2、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医院结帐一次;
3、在医疗终结一个月内,凭社会保障卡、接诊医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和医疗费发票等凭证办理结算手续。
4、因病重无法在规定时间通报的,须救治医院出具病情证明方可结算;住院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结算手续的,患者须凭单位或居住地居委会出具的特殊情况证明方可结算。
三、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的,8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手续。
四、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五、联系电话
2637796
一、大额材料费用结算
1、结算范围:《关于部分特殊器材及诊疗项目报销等问题的通知》(合医改办[2004]4号)规定的范围;
2、结算材料: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出院小结、医保费用结算单、费用明细清单、材料明细证明、产品条码;
3、办事时限受理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
二、百令、骁悉结算
1、结算材料:社保卡、门诊病历、药品处方、医保发票;
2、门诊病历和处方用法用量一致,每次购药应按政策规定限定4周以内,多出部分不予结算。用药用量增加调整,须有医院相关检验报告和经治医师病情需要的证明;
3、已购药品用完后方可进行再次结算;
4、办事时限受理材料后4个工作日内。
三、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四、联系电话
2637796
 
 
 
 


 

 



 


 

一、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调整我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对象申请确认标准的通知(合劳社秘[2006]222号)
《关于批转〈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4〕6号)》
二、办证条件
经市政府同意,自2007年1月1日起,凡我市退休人员申请为医疗救助对象的,其确认标准调整为:
1、享受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
2、个人月养老金在640元(含64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
3、个人月养老金在710元(含710元)以下、640元以上,年龄在70岁(含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
现已持有医疗救助证的救助对象不再作调整,新的需要申请医疗救助证的人员上述规定的确认标准执行。
三、办理程序
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养老金领取卡、低保证(若是低保户)等原件向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申领表》。
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初审后,将证件复印件、申领表整理装订(原件即可退还本人),并制作电子文档,集中送到市医保中心医疗保险管理四科(医疗救助窗口)核准,实时办理医疗救助证。医疗救助证每年复核一次。
四、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五、联系电话
2637798
 
一、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批转〈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4〕6号)
二、申请条件
持有《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且因病住院(含异地转诊、急诊抢救住院)治疗。
三、申请程序
1、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持社保卡、医疗救助证、《合肥市退休人员住院医疗救助申请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单原件向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2、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社保卡复印件、医疗救助证复印件、申请表、结算单整理装订好(须带医疗救助证原件登记),集中送到市医保中心医管四科(医疗救助窗口)核准,由市医保中心基金管理科支付;
3、所在地社居委(未移交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便领取现金支票。
四、救助待遇
一个年度内,因病住院个人支付的住院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可申请救助50%。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最迟应在次年的元月20日前向市医保中心提出申请。市医保中心实时审核、支付(节假日顺延),对单位退休人员住院较多的住院转移的住院医疗救助金申请实行预约制度。
五、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六、联系电话
2637798
 
 一、政策法规依据
《关于印发〈合肥市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合医改〔2005〕1号)
二、申请条件
持有《合肥市退休人员医疗救助证》且本人因患恶性肿瘤住院个人支付(含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以上。
三、申请程序
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持医疗救助证、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合肥市退休人员患恶性肿瘤住院医疗救助金申请审核表》、定点医疗机构出院结算单报市医保中心医管四科(医疗救助窗口)提出申请,由市医保中心基金管理科支付。
四、救助待遇
1、一个年度内,本人在定点医院个人自付(含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的医疗费用超过2500元以上的部分,可申请救助,年最高救助限额分别为:享受合肥市最低生活保障的退休人员为1500元;个人月养老金在640元以下(含640元)的退休人员为1000元;个人月养老金在710元以下(含710元)、640元以上,年龄在70岁以上(含70岁)的退休人员为1000元。
2、需要救助的退休人员最迟应在次年的元月20日前提出申请,市医保中心实时审核、支付(节假日顺延)。
五、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六、联系电话
2637798
 

 
企业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
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服务指南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关于进一步贯彻合劳社秘〔2004〕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2004〕188号)
2、《关于认真做好合劳社秘〔2004〕188号文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合医险字〔2004〕14号)
二、申请条件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因重病和住院治疗,本人支付医疗费过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可申请补助。
三、申请程序
1、企业或主管部门有能力的自行解决。
2、企业或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需对符合补助条件、需要补助的人员进行初审后,将《企业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申报表》(表一)、《2006年度企业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企业汇总表》(表二)、《2006年度企业53年底前参军转业、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医疗费补助主管部门汇总表》(表三)、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者本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发票、医保病人出院结算单、病历、处方、相关的化验单和检查单等单据报送市医保中心医管四科(医疗救助窗口)审核,经科长复核、分管主任审批后,由基金管理科新开个人结算存折(此存折不能注销),将医疗费补助金划入本人存折。
四、补助待遇
1、一个年度内,本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当年帐户支付,支付不足时,补助90%。
2、一个年度内,本人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按第一款补助后,与住院自付的医疗费用之和,在扣除个人当年帐户资金后(与第一款不重复扣除),超过年退休金20%以上的部分,按70岁以上、69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分别给予补助90%、80%。
五、注意事项
1、申请者所提供的发票须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开具的正规发票,并注明患者姓名、医保号、日期。
2、异地安置及急诊入院的,以异地安置的相关政策为准;异地门诊或购药的须为办理过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发生的医药费,如急诊门诊须提供急诊病历、医药费发票、化验单及相关单据。
3、办理过特殊材料报销的,以市医保中心出具的特殊材料报销相关单据为准。
4、市医保中心审核完毕后,主管部门经办人须携带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来中心领取所办理人员的新开个人结算存折。
六、办理时间
市医保中心医管四科(医疗救助窗口)受理复核本年度医疗费补助的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和次年元月1日至元月31日。
七、办理地点
九狮桥街兴泰大厦五楼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八、联系电话
2637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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