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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法规依据
1.《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
2.《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8号令)
3.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省劳社秘[2000]310号)
4.《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二、办理条件
1.本市城镇户口在外地就业,已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
2.已按照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在外地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迁入本市的失业人员。
三、提供材料
1.户口本(原件);
2.外地失业证或外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联系函(原件)。
四、办理时限
初审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初审通过:工作人员当场为失业人员开具调档函和转移失业保险关系联系函。失业人员档案和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市后再进行复核。
复审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复审通过:即可办理失业登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五、办理地点
市劳动保障局三楼失业保险管理中心2号窗口
六、联系电话
2678449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保障部8号令)
2.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劳社秘[2000]310号)
3.《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88号令)
4.《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二、办理条件
1.外地城镇户口在本市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2.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迁往外地的失业人员。
三、所需材料
(一)原本市户口转移
1.已转入异地的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
2.《劳动保障手册》或《失业证》;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档函》、《联系函》。
(二)外地户口转移
1、外地户口本(原件);
2、本人1寸免冠照片一张(彩色或黑白);
3、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调档函》、《联系函》。
四、办理时限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办理“失业人员异地转出”及失业保险关系、档案转移手续。
五、办理地点
外地城镇户口: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三楼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
原本市户口: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六、咨询电话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2678449
瑶海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4493232
庐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5699350
蜀山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5133810
包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3456313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88号令);
2.《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二、领取条件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提供材料
1.培训证明(原件);
2.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身份证(原件);
5.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黑白或彩色)。
四、办理时限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审核通过:即办。
五、办理地点
金寨路360号市劳动保障局三楼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
六、联系电话
2678449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签领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80号)
二、申领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无直系亲属的不享受抚恤金)。
三、所需材料
1.《劳动保障手册》、《社会保障卡》;
2.死亡原因的相关材料;
3.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注销户口证明;
4.直系亲属相关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办理时限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死者家属可在审核通过当月任一工作日,到户籍所属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凭社会保障卡刷卡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次月25日起,凭死亡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时的银行存折,到合肥市商业银行(各储蓄点)领取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经办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查询。
五、办理地点
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
六、咨询电话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2678564
瑶海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4493232
庐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5699350
蜀山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5133810
包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3456313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3.《合肥市失业人员医疗补助金实施意见》(合政办[2005]3号)
4.《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签领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80号)
二、申领条件
1.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并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失业人员(因打架斗殴等违法犯罪行为而致伤、致病或酗酒、自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费用除外);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做绝育手术或分娩的失业人员。
三、提供材料
1.《劳动保障手册》、《社会保障卡》;
2.合肥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发票;
3.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划分医保费用的范围);
4.出院小结;
5.失业人员申领生育医疗补助金,另需提供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
四、办理地点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
五、办理时限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失业人员可在审核通过的当月任一工作日内,凭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刷卡申领医疗补助金,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存折在次月25日起,到合肥市商业银行(各储蓄点)领取医疗补助金。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经办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查询。
六、咨询电话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2678564
瑶海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4493232
庐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5699350
蜀山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5133810
包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3456313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2001年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88号)
2.《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3.《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待遇签领及相关业务办理时间的通知》(合劳社秘[2005]180号)
二、领取的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城镇户口本人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辞职、或自动离职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三、办理时限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失业人员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月起,每月任一工作日内凭《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属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刷卡申领次月失业保险金(当月刷卡申领,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每月25日起可凭银行存折到合肥市商业银行领取本月的失业保险金。如发现领取金额有误,可到经办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查询。
四、办理地点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就业保障事务所的失业保险窗口。
五、咨询电话: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2678564
瑶海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4493232
庐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5699350
蜀山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5133810
包河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3456313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88号令)
2.《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二、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办理失业登记: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单位中被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为其办理失业备案手续的;
2.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且有就业意愿的;
3.按市职业指导培训中心约定的时间已参加职业指导培训的。
三、需提供的材料
1.培训证明(原件);
2.劳动合同(关系)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身份证(原件);
5.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黑白或彩色)。
四、办理地点
失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窗口
联系电话:瑶海区:4493232
庐阳区:5699350
蜀山区:5133810
包河区:3456313
五、办理时限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
审核通过:当即办理“失业登记”,发给《劳动和是和社会保障手册》。
六、咨询电话
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 2678449
一、政策法规依据
1.《合肥市失业保险办法》(市政府88号令)
2.《合肥市失业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合劳社秘[2002]16号)
3.《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1992年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发布)
二、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用人单位按劳动法有关规定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三、办理要求
1.用人单位应在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7个工作日内前来办理备案手续;
2.失业人员档案传递时,应由单位派专人送达,失业人员本人不得自带转递。
四、提供材料
1.解聘人员档案;
2.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证明书(原件);
3.企业职工市内关系转移介绍信第一联(原件,在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办理);
4.户口簿复印件(户口簿第一页和本人具体情况页);
5.合肥市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如批量办理,请附带U盘拷贝失业职工信息采集表);
五、办理时限
审核未通过:当场告知原因;审核通过:即办。
六、办理地点
市劳动保障局三楼失业保险管理中心1、2号窗口。
七、咨询电话
2678449 2618884
一、失业登记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在终止或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册》、档案、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户口簿复印件等有关材料,报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失业保险中心)审核备案。市失业保险中心接收失业人员档案等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材料按户口移交到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区服务中心)。
2、失业人员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到市失业保险中心报到,参加职业指导培训。
3、失业人员参加培训后7个工作日内,持培训证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户口簿、身份证、1寸免冠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区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
二、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1、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每月任一工作日内,凭《社会保障卡》到本人户口所属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街道事务所)刷卡申领次月失业保险金(当月刷卡申领,次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每月25日起,可持银行存折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除区以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特殊情况外,失业人员当月不办理申领手续的,其次月失业保险金视作放弃,不予补领。
2、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住院治疗的失业人员凭《社会保障卡》申领住院医疗补助金,须持出院小结、医药费专用发票、住院费用结算清单和《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到户口所在街道事务所办理。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须持《社会保障卡》、失业人员死亡证明、《劳动和社会保障手册》、领取人身份证、领取人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按规定向户口所在街道事务所申请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到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办理。
三、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
1、人员在本市办理失业登记后,户口由我市迁往外地的,凭迁入地户口及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原户口所在区服务中心办理转移手续;外地城镇户口的人员在本市就业,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凭外地户口及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接收材料到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转移手续。符合上述情况的两类人员,由合肥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转入迁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失业人员到迁入地按其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2、失业人员户口由外地迁入我市的,凭迁出地失业人员登记证及本市户口本,由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出具同意转入联系函。迁出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失业保险关系、档案以及其应领取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及医疗补助金、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转入我市失业保险中心,失业人员到我市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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