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后勤服务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安全生产管理,保障
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
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规定》、《安徽省消防安全重点单
位界定标准》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建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网络:单位主管领导为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各部、中心、园、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确
定安全工作负责人,明确工作职责,层层落实管理责任制,并逐级对上级负责,
实施系统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集团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集团一名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
设在安全质量检查部,各单位的主管或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实施集团的安全
工作管理,并向集团总经理负责。
第五条 各单位设立安全工作小组,各班组或各部位设立安全员,履行所辖区
域(部位)日常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界定
第六条 在做好全面、常规的安全管理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安徽省消防安全重
点单位界定标准,特提出下列场所或范围为各有关单位的安全重点部位,应当
制定行之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变电所、开关站、配电室、锅炉房、水库、水泵房、开水房、浴室等
动力运行和能源保障场所;
(二)、学生食堂、幼儿园食堂、经营承包管理的酒店;
(三)、商业网点、食品加工场所;
(四)、各类食品和其它物资仓库;
(五)、电信服务中心机房;
(六)、各类生产和材料加工场所;
(七)、各类施工现场;
(八)、外聘职工住所;
(九)、财务室、微机室;
(十)、幼儿园及其它人流密集场所。
第四章 安全工作职责
第七条 集团及其所属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政府的消防法规,认真执
行上级管理部门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
则,履行安全职责,保障后勤服务。
第八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管理制度,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提出安全隐患整改意见;
(四)、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五)、组织调查各类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
(六)、拟定安全管理工作量化考核办法和实施细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
的原则,定期通报有关信息,公布检查、评选(比)结果,提出安全工作整改
和奖、惩意见。
(七)、受理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意见和投诉。
(八)、落实集团总经理委托的其它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第九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必须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执行集团安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保障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措施在本单位的贯彻和落实;
(二)、制定、实施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工作考核办法;
(三)、确定本单位各级和各岗位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定、完善和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防范措施;
(四)、组织本单位的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五)、组织员工开展安全意识、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落实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布置的安全管理工作任务;
(七)、在与承包经营户订立的合同中,应明确各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条 安全质量检查部在履行好本部门职责的同时,组织开展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有关工作;
第五章 安全工作管理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高度重视防火、防盗、防人身意外伤害、防人为投毒、防
煤气泄漏等防范设施和器材的配备;认真做好相应的预防突发事件的预案;对易
发生安全隐患的场所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对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应当保持安全
通道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工作
人员应能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及灭火知识。
第十二条 安全检查人员发现违章行为应当及时督促纠正,配合单位妥善处置各
类不安全隐患,并将处置的结果存档备案,对重大问题的处理,各单位应及时向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三条 对下列违反安全管理办法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各单位应当责
成违规人员当即改正并落实整改措施:
(一)、值班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二)、自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三)、违章进入生产及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四)、木工厂、玻璃厂、印刷制本厂等易燃场所使用明火作业不规范或易燃物
靠近明火作业现场及员工有吸烟等行为者;
(五)、违规操作和违章进行高空作业的;
(六)、各类防范措施不到位的;
(七)、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而影响使用或被挪作他用的;
(八)、安全出口被封堵、遮挡或占用,安全疏散通道不畅通的;
(九)、安全管理人员不能认真履行职责,值班人员有脱岗行为的,安全巡查人
员不到位的;
(十)、施工现场及各类应设安全标志的场所而未规范设置的。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行为和对其纠正、落实整改的情况,应做好详实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排除。
第十五条 职工对不能当场排除的安全隐患,应向单位安全员和安全管理责任人及
时报告,同时提出整改建议。安全员或安全管理责任人应尽快制定整改措施,快速
做好整改工作。
第十六条 在安全隐患未排除之前,须有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无法保证安全
的,应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单位或者人员,应将整改情况的记录报
送安全管理责任人或者安全员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 各单位对暂无条件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及
时向集团安全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工作执行首长负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条 各单位须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安全
生产管理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
产、经营、服务制度;制定并落实各项常规和应急的防范措施,预防意外事故的
发生;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二十一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人及安全员,每
年组织一次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开展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营造
出人人负有安全责任感和人人对安全认真负责的局面。
其宣传教育和培训的内容包括:
(一)、学习有关安全法规、安全制度和安全管理规则;
(二)、掌握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学习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三)、学习防火、防盗、防毒、防人身伤害、防煤气泄漏等基
本防范知识
和技能,掌握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的基本知识、技
能;组织有关案
例分析,提高判断、处理事故的能力;
(四)、集团所属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总结、安排年度及阶段性
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章 安全工作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须制定严格的检查(巡查)制度并逐级落实
到位。
第二十四条 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
方式,对各单位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
每学期结束前;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
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随机进行。
其检查内容为:
(一)、各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二)、单位假期值班安排情况;
(三)、各类安全隐患的查处;
(四)、消防、防盗设施和器材的齐备及有效情况和安全标识的完好情况;
(五)、已被确定的各类安全隐患的整改情况;
(六)、安全自查的记录;
(七)、安全员履行职责的情况;
(八)、要害、重点场所(部位)的工作秩序;
(九)、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集团所属各单位对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周一小查,每
月至少全面检查一次,其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二)、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三)、用水、用电、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到位、齐备、有效;
(五)、施工现场是否有安全防护措施和明显标识,施工人身安全
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饮、食品营销场所的安全管理是否到位,食品的采购、
制作、储运和日常管理是否符合安全规范,防火、防盗、防投毒
措施是否得当;
(七)、现金、票据管理;
(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资的使用与管理;
(十)、各类机械、运输设备有无带病运行;
(十一)、各岗位人员执行规定的情况和突发事件的预案准备情况;
(十二)、其它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安全质量检查部对各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
作每月检查一次,对各食堂及其他食品生产、营销场所的安全管理
工作,每两周全面检查一次。
第二十七条 各部位的安全员,对自己所管辖的区域应当每日巡查。
第二十八条 各级安检人员应当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并在记录上签名。
第八章 安全管理工作奖惩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后勤集团按年度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综合量化
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单位的工作绩效。
(一)、考核、测评工作由集团安全领导小组组织实施;
(二)、对各单位的测评工作每半年进行一次;
(三)、量化考核、测评按组织落实、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制度落
、岗位培训、持证上岗、问题整改、隐患排除、事故发生、事故处理
等十个项目进行;
第三十条 凡制度健全、职责明确、责任到位,一年中无安全事故,
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三名的单位或班组,集团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经年度考核、测评为前三名单位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责人,集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凡在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安全员和一线职工,由各
单位评定并提出表彰和奖励的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三十三条 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或有关
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相应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人和安全员的管
理责任: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
设施不到位,经检查、督促改进不力者;
(二)、上岗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对安全隐患排除不力、不及时,导致事故发生者;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因失职、渎职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伤害、中毒等事件,
并造成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者;
(六)、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第三十四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当班人员擅自脱岗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事故发生者;
(二)、违反安全规定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者;
(三)、发现事故未及时报告产生严重影响或直接经济损失者;
(四)、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五)、 故意制造事端者;
(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者。
第三十五条 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产生了重大的社会负面影响或造
成较大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作出以下处理:
(一)、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
(二)、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在集团内部通报批评,同时给予
相应的经济处罚。情节、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
责任。
第三十六条 凡故意制造事端和采取暴力手段造成人身伤害者,移交
治安或司法机关处理,同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对违犯安全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或造成较大后果、损失者,
由所在部门提出处罚意见报集团审批。
第三十八条 安全管理工作奖惩决定,须经集团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各单位应依照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各类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集团安全质量检查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集团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后勤服务集团
二00五年三月